【安法释界】未续签租房合同却继续租住,租金怎么算?
引言
租房时,很多房东和租户往往只签一次租赁合同。等合同期满,租户想要续租时,双方不再重新签新的合同,还按原来合同的约定交租、收租。如果合同到期,租客仍租住在房屋内,超出租赁期的房租怎么算?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30日,房主万女士与租户艾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艾女士租用万女士的房屋,押金500元,租赁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
合同期满后,艾女士继续租赁该房屋并再次与万女士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
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再次签订合同,而艾女士继续租赁该房屋,并支付租金至2023年6月30日。
2023年7月8日,艾女士未提前告知万女士自己不再租房的消息后,搬离该房屋。
后万女士将艾女士起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艾女士结清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的房租600元、2023年7月1日至7月8日的房租160元,还有剩余未缴清水电费130元、垃圾清运费470元、水电费96.65元。
经法院判决,由艾女士支付万女士房租、垃圾清运费、燃气费、水费、电费共计296.15元,驳回万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万女士与艾女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因双方签订的第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万女士主张租金的期间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其要求艾女士支付该期间的租金600元,没有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而双方签订的第二份《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于2022年3月30日届满。租赁期限届满后,艾女士仍然继续使用租赁物,且万女士未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艾女士在2023年7月8日搬离该房屋,因万女士与艾女士已于2022年4月1日后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故万女士要求艾女士支付2023年7月1日至7月8日的租金16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艾女士应当支付万女士该期间的房租。
针对万女士主张的垃圾清运费470元、燃气费19元、水费17.1元、电费130.05元,因万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以上费用产生在艾女士租房期间,应当获得支持。所以,扣除500元押金后,艾女士还应支付万女士296.15元。
法官寄语
租房时,为了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最好在合同到期前协商一致,如果承租人继续租住的,应当及时重新签订合同,不再续租的,应当及时归还房屋,妥善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