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条款可以变更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法条表明,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岗位、工资、工作时间、社保待遇等劳动合同内容,劳资双方必须形成合意而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一般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但是也有例外。那么例外情形包括哪些?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口头变更超过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按照约定变更
约定的指向应当明确,如在什么情况下进行何种调动,如果约定的指向不够明确,企业必须承担较重的举证义务,说明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三、根据规定变更
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等。
拓展阅读:
有的单位与员工虽未就岗位调整形成合意,但调岗行为合法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应否接受岗位调整?
用人单位拥有自主经营管理权,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向劳动者提出合法合理的调岗要求,劳动者应当配合和服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
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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