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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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状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

2、请求依法判决女儿 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月至18周岁;

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及相应债务;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 年 月 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领取结婚证; 年 月 日生一女儿,名为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性格极为不合,夫妻关系渐行渐远,目前双方都生活在巨大的痛苦之中。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继续夫妻关系将会对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同居关系子女应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各自承担抚养费,并按照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同居关系不是一种正常婚姻形式,虽然有时候的确是按照合法婚姻对待的,但毕竟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总归是有所欠缺的。

篇5: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状

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状

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状

原告:邹xx,男,汉族,xxx年9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住新建县某镇某村,联系电话: ,,,,6

被告:徐xx,女,汉族,xxxx年5月5日,身份证号码:,住万载县某村某茅村某组。电话: ,,,,,,,,6

诉讼请求

一、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被告彩礼元及黄金饰品6000元合计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农历初八,原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双方按农村传统习俗在见面时即谈结婚事宜,原告给了被告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合计6000元,嗣后一次性给被告现金元,一个月后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被告一直拖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被告经常无理取闹,经常殴打原告,曾用菜刀砍原告两次,私自将家中家电家具摩托车及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与原告父母也经常吵架,经常离家不归。xxx年2月份,被告离家不归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行为有骗婚之嫌,致使原告为其耗费钱财且精疲力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由此可看,能够诉请人民法院解除的.同居关系是指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非法同居关系”。未婚男女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也不予禁止,当事人不能诉请人民法院解除这种同居关系。但是,无论是前面所说的“非法同居关系”,还是未婚男女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篇6:子女抚养费纠纷起诉状

原告:XX

法定代理人:XX

被告: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儿子。xxxx年7月25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XX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原告生母故起诉至法院,于xxxx年11月15日经XX法院(xxxx)X民权初字第X号判决,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从xxxx年9月3日起给付至原告年满18周岁并高中毕业时止。然而判决书下来后,被告拖欠9月份至11月份的抚养费,xxxx年1月至xxxx年6月的抚养费被告也从未给付原告,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元(21个月×500元),并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相关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12、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篇7: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上诉状

原告:※※,女,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

被告:※※,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平均分割无锡市※※新村90-702室房产;

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共同为无锡市※※人家27-124房屋支出费用的一半,计¥.6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元(自2008年4月至2012年9月,按¥375元/月的标准计算)及房租(2012年10月起至第1项请求中的房产实际分割时止,按¥375元/月的标准计算);

4、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2002年相识,于2003年9月开始共同生活在一起。2005年8月以被告※※的名义购置无锡市新区※※人家27-124房屋一套,同时办理了房屋贷款,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并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2006年初双方又购买了无锡市※※新村90-702房屋一套,登记在二人名下。

2008年3月7日,双方不和,遂签署协议一份,明确了无锡市※※新村90-702房屋的处置方案。同时约定原告搬离该房屋,由被告按房租标准750元/月的一半作为对原告持有该房屋一半产权的有偿使用费向原告支付房租。

2008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至今未归还。

现原被告双方各自组成家庭,故希望能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以维护原告的权益,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无锡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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