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言宇德 · 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借款合同】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保护私权利的汇总,其体系性和逻辑性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在借款合同方面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民法典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调整的是发生在具有平等主体地位的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非法人、自然人相互之间因资金借贷产生纠纷后诉至于公权利进行救济所形成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且应注明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等,那么对于大额度的民间借贷,不仅仅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还应该提供资金来源,以证明自己有能力出借该笔大额资金且资金的来源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无偿的民间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人未按期偿还的,出借人虽然不能要求其支付借款利息,却可以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 。
那么对还款期限不明的情况下应该怎样确定还款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在还款期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而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应存在合理的宽限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主张不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针对利息上限的规定能够有效的防止高利放贷的违法行为,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合同的规定能够有效的指引和规范民间借款行为,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利益都得到最大的保障。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尽善良忠实勤勉义务,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